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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证作坊生产卫生湿巾被罚百万!

2021年3月9日,嘉兴市嘉善县卫生健康局在浙江、上海两省交界地带查处了一起未取得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生产经营外包装袋标有消证字号(伪造)的湿巾,涉案时间长达三年,涉案金额累计40多万元。

根据《消毒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生产经营消毒产品的企业需取得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》,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。
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》第三条第四款规定,结合全省对无证消毒产品案处理情况,嘉善县卫生健康局对当事人作出:(1)没收本案查获的湿巾、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、设备、原材料等物品;(2)没收违法所得231778元;(3)罚款人民币1078459.5元的行政处罚。

至2022年4月底,当事人自觉履行完全部处罚事项,本案顺利结案。

本案是一起无证生产经营消毒产品(卫生湿巾)行政处罚案件(未达入刑标准)。由于当事人违法时间较长、涉案范围广、金额较大,生产场所开设在省界交汇处的监管相对薄弱区,主观故意明显(当事人曾开设过生产卫生湿巾的合法企业,知晓许可事项)。

卫生湿巾是我国《消毒产品分类目录》中的消毒产品,根据《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》(卫监督函〔2009〕21号)明确了“消毒产品属于‘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’”。本案将依据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》(下称《特别规定》)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查处。

本案中,根据《特别规定》第三条第四款规定,最低罚款额度为货值金额10倍(货值1万以上)。嘉善县卫生健康局根据《特别规定》《行政复议案件督促化解函》,结合卫生健康领域消毒产品分类标准中,卫生湿巾归于第三类,属于风险程度相对较低产品,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,及时召回相关产品,主动消除危害后果,经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减轻处以货值金额五倍罚款的行政处罚。对于本案来讲,很好的做到了对事人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,又兼顾了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,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和示范作用。